为进一步推进咸阳市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工作,加快清洁取暖项目实施,确保广大居民“稳得住、用得起”,防止散煤复燃,彻底打赢蓝天保卫战。按照《咸阳市城镇地区清洁取暖三年工作方案(2019-2021年)》,对使用清洁取暖群众,咸阳市提高了财政补贴标准,将原“5+1”热源改造建设模式调整为“4+1+运营补贴”的建设模式,将原财政对农村居民每户补贴5000元提高到每户补贴5600元,群众出资1000元不变。城镇居民原改造补贴政策不变。
对于已实施热源清洁化改造并承诺不再使用散煤取暖的居民用户,咸阳市每个采暖季(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每户按实际用电、气和生物质燃料量进行补贴,每户补贴上限500元/年。补助资金只作为购电、气和符合环保要求的生物质燃料补贴,不发放现金。同时,在确保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对清洁煤使用给予适当补助。
采暖期电每度补贴0.2元,每户最高补贴电量2500度。采暖期气每立方米补贴0.5元/,每户最高补贴气量1000立方米。清洁煤每吨补助150元,每户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2吨(以采暖期为主)。超过补贴定额的,由用户自行承担。生物质燃料使用补贴按照每个采暖季不超过500元的标准进行。
在每个采暖季前,各县市区发改局负责向当地电力、燃气部门提供享受补贴用户基本信息,在当年采暖季结束后4月10日前,电力、燃气部门负责出具当期《居民用电(气)清单》并分别报送县市区发改、财政部门,经发改、财政部门审核并在居民用户所在辖区公示后,由县市区财政或委托当地银行予以兑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