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空气源热泵,还是民用空调、中央空调或精密空调等制冷设备采购项目,大多数都对冷媒或制冷剂提出明确要求。比如工信部电子第五研究所增城总部新区智能多联变频中央空调设备项目要求采用环保冷媒、优选 R410A 制冷剂;中国药科大学江宁校区学院实验楼二期变频多联机空调项目则规定新风机组制冷剂采用R410A环保制冷剂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江西某单位空调项目要求风管机组采用R410A环保冷媒或优于该环保冷煤的加2分;苏州市吴中区博物馆空调项目明确冷水机组采用R134a冷媒……但是,就有人提出,这样的规定,是否合适?又是否合法呢?
观点1:符合政策 限定冷媒要求合理
“限定环保冷媒属于采购人正当自主权,既与国家环境保护的政策要求和方向相契合,也未触犯‘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法律要求。”华中师范大学招标办副主任曹慧东认为,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不同需求设置特殊要求,只要市场上有3家以上环保冷媒或制冷剂供应商充分参与竞争,那就不违背法律相关规定。“冷媒仅为空调技术参数中的一个参数,只要不具有唯一性、严重排他性,限定未尝不可。”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业务主管唐赞说,冷媒要求是否合理,还要看其是否让大多数供应商都满足要求、是否符合市场主流。因为冷媒牵扯到节能环保、报价成本等诸多因素,所以限定并不意味着它们的不合理。
观点2:隐含歧视性条款 要求冷媒型号不合理
“限定冷媒不合理。”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徐勇坦言。他告诉记者,《制冷剂编号方法和安全性分类》(GB/T 7778-2017)标注了详细的冷媒种类,不同冷媒的价格各不相同,越是环保型的冷媒价格越高。常用用环保型冷媒与传统的R22型冷媒市场价格也不一样。如果同一型号空调机可采用多种类型的冷媒,那么招标文件应明确所有冷媒类型,让所有投标人在相同需求下报价,才能显示公平。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高级工程师马正红认为,招标文件可以提及“环保冷媒”,但不要标注冷媒具体型号。目前,空调环保冷媒型号包括R410A等,但环保冷媒并不局限于此范围,未来将有更环保的新冷媒出现。如果把环保冷媒具体型号写到招标文件里,明显具有歧视性。
专家意见 实现环境效益最大化
“制冷剂的‘环保’是一个相对概念。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10年前公认的环保制冷剂,10年后可能就并不是环保制冷剂。”制冷空调行业专家告诉记者,“冷媒”是外来词,缺乏规范性,建议使用“制冷剂”一词。
据了解,根据国际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规定,国内普遍使用的制冷剂R22等HCFCs物质对臭氧层有破坏作用并且属于温室气体,正在被逐步淘汰,我国政府已经承诺将于2030年实现淘汰,在2030-2040年间仅允许保留基线水平的2.5%供维修使用。而新型制冷剂R32、NH3、CO2、R290等将成为替代R22的理想制冷剂。
专家认为,在选择替代制冷剂时,需要根据中国的国情综合考虑制冷剂本身的性质、制冷系统的节能性、环保性、安全性、经济性等各方面性质。在环保性方面,除了满足不破坏臭氧层(零ODP值)、尽可能低的温室效应(GWP值)外,还应综合考虑制冷剂的整个寿命期气候性能(LCCP),选择对全球气候变化影响更低的替代物,这样才能实现环境效益的最大化。
“政府采购空调项目不应限制具体的制冷剂型号,可以规定环境指标的要求,比如要求不破坏臭氧层(零ODP值)、温室效应(GWP值)低于一定的数值。”专家坦言,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空调市场更重视能效,在环保方面还需进一步关注。
据了解,相关职能部门已正在研究实施细则,让政府采购市场在关注能效的同时也关注环境效益。记者发现,制冷空调设备今年纳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这也意味着,政府采购市场将优先采购环保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