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近日经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将于3月1日起施行。条例分为总则、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82条。
根据该条例,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约定代理费用。招标代理机构收取的代理费用应当由招标人支付;约定由中标人代为支付代理费用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支付标准和时间。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收取代理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费用。
招标人发售纸质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仅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提供电子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不得收取费用。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应当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招标人代表可以是本单位的专业人员,也可以是外部专业人员。招标人代表应当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
投标人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视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2.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投标人的电子文档;
5.不同投标人从同一个投标单位或者同一个自然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
7.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