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3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 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严格规范招标投标交易担保行为,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交易成本。
《通知》强调,严禁巧立名目变相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或其他费用;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投标人、中标人指定出具保函、保单的银行、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任何单位不得非法扣押、拖欠、侵占、挪用各类保证金。以现金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应当同时退还保证金本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通知》还提出,2023年3月底前,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和企业组织开展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专项行动,按照“谁收取、谁清理、谁退还”的原则,督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和服务机构全面清理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各类历史沉淀保证金,做到应退尽退;各省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应当会同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出台鼓励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全面或阶段性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或者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政策措施,并完善保障招标人合法权益的配套机制。
《通知》还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招标人制定实施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的相关措施。企事业单位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的,可以探索试行与集中招标采购范围对应的集中交易担保机制,避免投标人重复提供投标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