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根据《水效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原质检总局2017年第6号令)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三批)》及《淋浴器水效标识实施规则》《净水机水效标识实施规则》。
《淋浴器水效标识实施规则》《净水机水效标识实施规则》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2022年7月1日前出厂或进口的产品,可延迟至2023年7月1日前加施水效标识。
《净水机水效标识实施规则》适用于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原水,以反渗透膜或纳滤膜作为主要净化元件,供家庭或类似场所使用的小型净水机水效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本规则不适用于长度或宽度或高度≥2000mm、重量≥100kg 且净水流量≥3L/min 的大型净水机。
依据的水效强制性国家标准是GB 34914-2021《净水机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级》。
《净水机水效标识实施规则》要求,净水机产品自出厂前或入境前应加施标识,并加施在净水机本体正面或侧面显著位置;若净水机无外罩,可加施在产品任意显著位置。水效标识应在产品包装物上或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产品通过网络交易的,还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