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环境治理工作已成为当前国家非常重视的一项工作。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重要工作内容。
国家及地方层面密集出台的一系列政策也推动着村镇污水领域市场加速释放。
在强大的治理需求面前,农村污水治理市场或将是一片蓝海。
2018年9月,住建部和生态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首次从国家层面明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要求,要求各地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在2019年6月底前制定完成;已经发布的,要根据新的要求进行修订。
《通知》明确了标准适用范围以及各类控制指标和排放限值,并要求各地方加快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并给地方制定标准提出了要求。可以说,此《通知》的发出,开启了我国农村污水排放标准体系建立的新篇章。各省开始加速出台农村污水排放相关政策,2020年,也将有几项农水标准开始施行。
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626-2019)(以下简称《标准》)于2019年12月17日公布,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标准》严格按照国家要求,根据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单户污水量少、排放分散、水质水量波动大的特点,参考北京、天津、江西等9个省(市)编制标准的经验,兼顾农村地区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管理水平,确定了控制指标、排放限值、监测方法和实施监督等规定。
《标准》适用于城镇建成区以外,设计处理规模小于500 m3/d(不含500 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500 m3/d以上规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参照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在选取污染物控制指标时主要考虑三方面因素:一是要重点考虑农村生活污水污染的关键问题(富营养化)和导致污染的关键因子(氮、磷等因子);二是考虑污染物总量减排、防止农村黑臭水体产生等环保管理需求(化学需氧量、氨氮);三是农村地区目前管理水平和经济水平。
安徽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20年1月1日,《安徽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将正式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不含乡镇政府驻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500m3/d以下规模(不含)的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广东省级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44/2208-2019)于2019年11月22日发布,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处理规模小于 500 m3/d 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500m3/d 及以上规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参照 GB 18918 执行。
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693-2019)于2019年9月27日发布,将于2020年3月27日起实施。
标准针对山东省农村在地形、规模、经济状况等方面存在差异的现状,充分考虑各种技术所能达到的污染控制水平,兼顾农村地区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管理水平,依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规模以及出水去向,将标准分为二级。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出水直接排入GB 3838—2002中Ⅲ类水域、GB 3097—1997中二类海域的,执行一级标准。规模大于50 m3/d(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出水直接排入GB 3838—2002中Ⅳ类、Ⅴ类水域和其他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水域、沟渠、自然湿地,以及GB 3097—1997中三、四类海域的,执行一级标准。
规模小于50 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出水直接排入GB 3838—2002中Ⅳ类、Ⅴ类水域和其他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水域、沟渠、自然湿地,以及GB 3097—1997中三、四类海域的,执行二级标准。
辽宁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辽宁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将于明年3月30日正式实施,全省处理规模小于每天500吨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都要按此标准执行排放。
据了解,由于以前没有专门的排放标准,农村生活污水排放一直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在适用性上存在诸多问题。《标准》的制定,填补了此项空白。
“排放标准直接关系到污水处理工艺的选择和后期运行成本。”省生态环境厅有关工作人员介绍,如排放标准要求过高,不但工艺建设成本增加,而且难以实现达标排放;如排放标准过低,处理设施就不能充分发挥作用。《标准》根据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处理设施规模及保护目标,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三级。控制指标主要考虑了农村生活污水污染的主要因子,如化学需氧量、氨氮、氮、磷。各项指标按照农村地区的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污水排放去向、设施规模等分类执行,更加切合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的实际。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
2019年9月27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这是全国首部专门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的立法,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作出了全面的规定,填补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没有直接法律依据的空白,对于保障和推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乡村,助推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浙江是全国首个全面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省份。自2003年以来,浙江省90%以上的村(共23753个)建成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其中20465个村的处理设施已经运行,82个县(市、区)的处理设施委托专业的第三方运维单位运行维护。
新出台的《条例》对农村生活污水的范围和农村污水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范围、运维主体等方面均作出了明确。针对农村生活污水的范围和农村污水治理,《条例》将其定义为农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水以及从事农村公益事业、公共服务和名宿、餐饮、洗涤、美容美发等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条例》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排水户,在其建设预处理设施、符合污水排入标准的前提下,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接入协议,将污水排入集中处理设施。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这些水处理条例将生效
《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于2019年11月28日印发,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主要对以下几方面进行规范:
一是明确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确保规划落地实施。
二是进一步强化政府及其部门水污染防治职责,对政府及其部门的水污染防治职责作了规定,切实解决部门职责不清的问题。
三是规定加强水污染防治信息化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建立水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和公开制度,用智能设备代替人力从事监测监管活动。
四是对重点领域水污染防治做了相关规定。在工业污染防治方面,强化了对有重金属排放的工业项目的监管。在城镇污水防治方面,对黑臭水体整治目标、责任主体、完成期限和治理措施进行规定,并鼓励、支持出水深度处理,提高再生水回用率。在农牧业和农村牧区水污染防治方面,针对我区较为普遍的畜禽养殖污染等农村牧区水污染防治问题,强化了对畜禽养殖活动的监管,解决因畜禽养殖造成的水体污染问题。
五是对河湖生态用水、流域水环境监测等提出要求,并规范了湖库生态保护性捕捞行为。处理设施管理的实际。
《巴中市城乡污水处理条例》
《巴中市城乡污水处理条例》已于2019年10月22日由巴中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8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五十三条,包含总则、规划与建设、运行与维护、监督与考核、法律责任、附则等章节。既对城镇污水处理活动进行规范,又对工业集聚区和农村污水处理作出规范,推动城乡污水处理全域覆盖,规定了严格的污水处理设施规划编制、共享及实施责任,明确了污水管网等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和建设要求,细化了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污水管网运行维护的主体、模式、方式、内容、应急处置以及城乡污水处理设施的保护措施,设置了污水处理运行中的全程监管、监督性检测、抽查抽测、在线监测、台账管理、综合考核、信息公开与报送、社会监督等监督考核制度,并对相关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
《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12月19日,《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审议并表决通过。本次修法将农村污水治理、规范泵站放江、严格雨污分流等近年来城市排水与污水出现的新情况纳入范围。
针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特殊性,条例在规划编制、设施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行要求等方面作了特别规定。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2019年12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按照省委关于制定更具体、更细致、更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要求,在《条例》修订中针对水污染防治规定了一系列新举措。比如要求推进雨水、污水分流工作;制定、实施不达标水体限期达标规划,按规定消除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比如将各类工业园区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要求由合肥市扩大至全巢湖流域。比如明确了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比如增加了重点排污单位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安装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规定。
《池州市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条例》
11月29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查批准了《池州市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并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海绵城市建设首部综合性地方法规。
《条例》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规划引领、政府引导的原则,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项目运营管理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对建设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作了具体规定。
城镇污水国标、地标、团标集体报到
《地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技术指南》
12月19日,《地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技术指南》首次发布,在进一步规范工程总体设计的同时,《指南》对地下厂区、地面层、主要辅助工程、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施工与工艺调试及运行维护技术方面均作出了明确要求,指南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以污水处理、再生回用、改善生态环境为目标,《指南》提出地下式污水处理适用于用地紧张、人口稠密或环境敏感区等建设项目用地,并应结合投资成本、占地指标、生态环境要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综合考虑。同时,地下式污水处理厂可独立建设,也可与城市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生态综合体等结合建设。
在工艺与设备方面,《指南》明确安全可靠、技术先进、造价合理的原则,坚持省占地、少维护、自动化的技术方针。采用分层布置形式,在竖向布置上可分为水处理构筑物层、设备操作层和地面层。尤为值得关注的是,诸如污泥消化池、沼气罐、柴油发电机房等建筑物应设置在地面层。
浙江省《城镇净水厂安全运行管理规范》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镇净水厂安全运行管理规范》印发,规范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规范旨在规范城镇净水厂安全运行管理,防范安全生产风险,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水质安全和运行安全,做到安全可靠、运行稳定、经济合理。
本规范适用于浙江省城镇净水厂的安全运行管理。
城镇净水厂安全运行管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的规定。
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管理规范》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管理规范》发布,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规范旨在规范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管理,防范安全生产风险,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城镇污水处理厂生产运行安全,做到安全可靠、运行稳定、经济合理。
本规范适用于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安全运行管理。
《郑州市建立和推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实施方案(试行)》
从2020年1月1日起,郑州市将推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按照多污染多付费及激励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增强企业污水预处理和污染物减排的主动性、 积极性,践行坚持绿色发展新理念,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方案》明确:差别化污水处理费收费机制,适用于纳入城镇公共管网并由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排污企业。污水排放的大户、重点污染企业和产业集聚区将率先推行该政策。
具体收费标准,将依据企业排放的污水主要污染物项目污染程度、环保信用评价级别等,按照少排放低污染者少付费、多排放高污染者多付费、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方案》指出,根据我市工业污水排放情况,原则确定生化需氧量(BOD)、化学需氧量(COD)、悬浮物(SS)、总磷(以 P 计)、总氮(以 N 计)等作为重点污染物项目,实施差别收费政策,建立与排放污染物超基准值幅度相对应的分档累进的差别化收费机制。
《污水处理用旋转曝气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污水处理用潜水推流式搅拌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37485-2019《污水处理用潜水推流式搅拌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和GB 37483-2019《污水处理用旋转曝气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已于2019年4月4日正式发布,2020年5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
该两项污水处理用环保设备能效国家标准是我国污水处理领域首批重大环保装备的能效标准。
污水处理用潜水推流式搅拌机和旋转曝气机在污水处理厂中应用量大,潜水推流式搅拌机使用过程中的能耗在污水处理厂运营设备中排在第三位,能效直接影响污水处理成本。而旋转曝气机的运行能耗占污水处理厂总能耗的65%以上。近年来,随着中国环保事业的不断发展,国家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指标要求不断提高,对污水处理用潜水推流式搅拌机和污水处理用旋转曝气机的质量要求和能效要求也愈发严格。为降低污水处理成本,加深广大污水处理用户对环保设备能效的认识,真正响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要求,制定污水处理用潜水推流式搅拌机和旋转曝气机能效国家标准非常及时、必要。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修订版标准发布,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近日发布《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本标准代替GB/T 18921-200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用水水质》,与GB/T 18921-2002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景观湿地用水;
删除了悬浮物、溶解氧、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4项指标以及选择控制项目;
修改了部分水质指标值,包括BOD5、浊度、总磷、氨氮、粪大肠菌群、余氯、色度;
修改了景观湖泊类水体的水力停留时间,删除了景观河道类水体水力停留时间和换水方式,增加了有关景观水体中设置标识的规定;
修改了水样取样要求和跟踪监测内容,并修改部分水质指标监测频率和监测分析方法;
删除了“标准实施与监督”。
《脱氮生物滤池通用技术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脱氮生物滤池通用技术规范》。本标准规定了脱氮生物滤池系统的定义和术语、脱氮生物滤池组成系统及工艺流程等。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本标准规定了脱氮生物滤池系统的术语和定义、脱氮生物滤池系统组成及工艺流程、要求、检测、自动控制与安全。适用于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地表水及地下水等处理中主要以脱除总氮为目的生物滤池系统。
为积极应对我国水污染治理的严峻形势,引领环境治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此标准的发布对规范水污染产业市场健康稳步发展有重要意义。
污泥处置站上风口
关于污泥处理处置,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如2000-2002年期间《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2009年住建部、环保部和科技部联合出台《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2010年环保部出台《污泥处理处置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城镇污水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住建部出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试行)》,等等。
今后,污泥处理处置工作将是环境污染治理攻坚战的下一个隘口,也将是环境保护工作的下一个重要抓手,也将是环境保护市场的下一个风口。
《电镀污泥处理处置分类》
新制定的GB/T 38066-2019《电镀污泥处理处置分类》将于2020年9月1日开始实施。该标准在电镀污泥处理处置方法分类中明确电镀污泥可以添加其他原料制陶粒轻质骨料。该标准的实施使电镀污泥生产陶粒轻质骨料有了国标依据。将促进电镀污泥建材化利用的发展,进一步强化了陶粒行业具有资源化处置危废的功能。
《含铜污泥处理处置方法》
《含铜污泥处理处置方法》(GB/T 38101-2019)于2019年10月18日发布,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规定了含铜污泥来源与组成、处理处置方法与环境保护要求。
铜的冶炼、加工以及电镀等工业生产过程中都会产生大量含铜废水,其含铜浓度高达几十mg/L,随之而来的还有大量污泥。如何规范对症这些“老大难”,《含铜污泥处理处置方法》或将提供全新的破局路径。
工业废水类政策来袭
《重金属废水处理与回用技术评价》
《重金属废水处理与回用技术评价》发布,于2020年02月01日实施。分为两部分:
第1部分:程序与方法
第2部分:指标体系。
本政策的实施将对重金属废水处理和回用技术的开发推广提供技术支撑,推动重金属废水的再利用,从而提高用水效率,减少环境污染。
江西省《工业废水铊污染物排放标准》
江西省地方标准《工业废水铊污染物排放标准》于日前公布,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废水铊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工业废水铊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废水中铊污染物的排放管理。本标准规定的工业废水铊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铊污染物的行为。